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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目的) 该条款是利用股份公司xm(电子商务事业者)运营的xm网络商城(以下简称"商场")提供的网络相关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网络商城和使用者的权利。以规定义务及责任事项为目的。 ※对于利用PC通讯、无线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只要其性质不违反,就遵照本条款。」 第2条(正义) ① "商场"是指股份公司xm公司为了向用户提供财物或劳务(以下称"财物"),而设置为利用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进行财物交易的假想营业场所,同时也作为经营网络商场的事业者的意思使用。 ② "用户"是指连接"商场"并按照该条款接受"商场"提供的服务的会员及非会员。 ③ "会员"是指在"商场"注册会员,可以继续使用"商场"提供的服务的用户。 ④ "非会员"是指不加入会员,使用"商场"提供的服务的人。 第3条 (条款等的明示、说明及修改) ① "商场"是该条款的内容、商号及代表声明、营业所所在地地址(包括可以处理消费者不满的地方的地址)、电话号码。为方便用户了解电子邮箱地址、营业执照号、通信销售业申报号码、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等,在00 网络商城的初期服务画面(正面)上公布。 但是,条款的内容可以让使用者通过连接画面观看。 <EMJ_PHL> "在使用者同意条款之前,先取消在条款中规定的内容中的订单。为确保用户能够理解配送责任、退款条件等重要内容,需提供单独连接画面或弹窗画面等,以寻求用户的确认。 ③ "商场"不违反《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关于条款限制的法律》《电子文件与电子交易基本法》《电子金融交易法》《关于电子签名法》《关于促进信息通信网使用和信息保护的法律》《关于访问销售等的法律》《不违反《消费者基本法》等相关法律。 ④ "商场"修改条款时,请标明适用日期及修改理由,与现行条款一起,在商场的初始画面中自适用日期7日以前至适用日期前日公告。 但是,如果条款内容变更对用户不利,至少需要30天以上的宽限期。 这种情况下,"商场"会明确比较修改前的内容和修改后的内容,以方便使用者了解。 ⑤ "商场"修改条款时,该修改条款只适用于其适用日期以后签订的合同,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仍适用修改前的条款。 但已签订合同的用户在第3项规定的修改条款公告期限内向"商场"发送希望适用修改条款的意向,并得到"商场"同意时,适用修改条款。 ⑥ 对于本条款中未规定的事项和本条款的解释,遵循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条款限制等相关法律、公平交易委员会规定的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方针及相关法令或相关惯例。 第4条(服务的提供与变更) ① "商场"执行如下业务: 1. 签订有关财物或劳务的信息提供及购买合同 2. 已签订购买合同的财物或劳务的配送 3. 其他"商场"规定的业务 ② "商场"在财物或劳务的断货或技术规格的变更等情况下,可以根据即将签订的合同变更提供财物或劳务的内容。 此时,请立即在提示已变更的财物或服务内容及提供日期的当前财物或服务内容的地方进行公告。 ③ "商场"与用户签订合同的服务内容,因财物等断货或技术规格变更等原因变更时,请立即通知用户可通知的地址。 ④ 如果是前项,则"商场"赔偿用户因此蒙受的损失。 但"商场"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则不这样做。 第5条(服务中断) ① "商场"是电脑等信息通信设备的维修检查。发生更换及故障、通讯中断等事由时可暂时中断服务提供。 ② "商场"因第1项事由,因服务提供暂时中断,故对用户或第3者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商场"证明无故意或过失时,则不这样做。 ③ 因事业项目转换、事业放弃、企业间整合等原因无法提供服务时,"商场"将以第8条规定的方法通知用户,并根据当初"商场"提出的条件向消费者进行补偿。 但"商场"未告知补偿标准时,用户积分或公积金等按"商场"通用的货币价值,以实物或现金支付给用户。 第6条(注册会员) ① 用户根据"商场"规定的加入形式填写会员信息后,表示同意该条款,并申请注册会员。 ② "商场"与第一项相同,申请注册为会员的用户中,除非符合下列各号的用户注册为会员: 1. 申请加入者根据本条款第7条第3项,以前曾丧失会员资格的情况,但第7条第3项规定的会员资格丧失后经过3年的人获得"商场"的会员再加入许可的情况除外。 2. 登记内容存在虚假、漏记、误记的情况 3. 认为注册为其他会员对"商场"的技术有明显障碍时 ③ 会员加入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以"商场"的同意到达会员的时间。 ④ 会员注册时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通过修改会员信息等方法告知会员变更事项。 第7条(会员退出及资格丧失等) ① 会员可随时向"商场"申请退出,"商场"立即处理会员退出。 ② 会员符合下列各号事由时,"商场"可以限制或停止会员资格: 1. 申请加入时登记虚假内容的情况 2. 未按期支付利用"商场"购买的财物等的货款,以及其他"商场"使用的会员所承担的债务时 3. 妨碍他人使用"商场"或盗用信息等威胁电子商务秩序的情况 4. 利用"商场"进行法令或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③ "商场"限制会员资格。停止运行后,如同一行为重复2次以上或30日内其理由不改正,"商场"将丧失会员资格。 ④ "商场"丧失会员资格时,注销会员注册。 这种情况下,通知会员,在注销会员登记前至少规定30天以上的时间,并给予说明的机会。 第8条(会员通知) ①"商场"通知会员时,可作为会员事先与"商场"约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②"商场"对非特定多数会员的通知,可在1周以上的"商场"公告栏上发布,以换取个别通知。 但是对于与会员本人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个别通知。 第9条(购买申请) ① "商场"用户在"商场"上按照下列或类似方法申请购买,"商场"用户在申请购买时,应能轻易提供以下各内容: 1. 财物等的搜索及选择 2. 输入收件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或移动电话号码)等 3. 条款内容,限制取消订购权的服务,配送费。关于安装费等费用负担内容的确认 4. 同意该条款,确认或拒绝上面3.号事项的表示(是的,点击鼠标) 5. 同意财物等的购买申请及与此相关的确认或"商场"的确认 6. 选择结算方法 ② "商场"需要向第三方提供、委托购买者个人信息时,实际申请购买时需征得购买者同意,注册会员时不事先获得全部同意。 此时"商场"必须向购买者明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项目、受提供者、受提供者的个人信息使用目的及拥有、使用期间等。 但是,根据《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5条第1项规定,个人信息处理委托等相关法令另有规定时,将遵照此规定。 第10条 (合同的成立) ① "商场"对第9条的购买申请,如符合下列各号,则可能不予受理。 但与未成年人签订合同时,如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则应告知未成年人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可取消合同。 1. 申请内容存在虚假、漏记、误记的情况 2. 未成年人购买香烟、酒类等青少年保护法禁止的财物及劳务时 3. 认为同意其他购买申请对"商场"技术有明显影响时 ② "商场"的许可以第12条第1项的接收确认通知形式到达用户时,视为合同成立。 ③ "商场"的许可意思表示中应包括用户对购买申请的确认及是否可以销售、购买申请的更正取消等相关信息。 第11条(支付方法) 对"商场"购买的财物或劳务的付款方式可采用以下各号方法中的可用方法: 但"商场"对用户的支付方法,在财物等价款中不能追加征收任何名义的手续费。 1. 手机银行、网上银行、邮件银行等各种转账 2. 预付卡、借记卡、信用卡等各种信用卡结算 3. 在线无折存款 4. 电子货币结算 5. 领取时支付贷款 6. 根据积分等"商场"支付的积分结算 7. 与"商场"签订合同或根据"商场"认可的商品券结算 8. 其他电子支付方法的货款支付等 第12条(收信确认通知。购买申请变更及取消) ① "商场"在用户提出购买申请时,会向用户发出接收确认通知。 ② 收到接收确认通知的用户,如发现意思表达不一致等情况,在收到接收确认通知后,可立即要求变更或取消购买申请,"Mole"在配送前有用户要求时,应立即按照要求进行处理。 但已支付贷款时,依照第15条的取消订单等相关规定。 第13条(财物等的供应) ① "商场"对用户和财物等的供应时间,如无其他约定,请采取订购制作、包装等其他必要措施,以便用户在订购之日起7天内配送财物等。 但"商场"已收到财物等货款的全部或部分时,自收到货款的全部或部分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采取措施。 此时"商场"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使用者确认财物等的供应程序及进行事项。 ② "商场"对用户购买的财物明示了配送手段、不同手段的配送费用负担者、不同手段的配送时间等。 如果"商场"超过合同配送期限,应赔偿用户由此造成的损失。 但"商场"是故意的。证明无过失时不这样做。 第14条(退款) "商场"在用户购买申请的财物等因断货等原因无法交货或提供时,应及时将原因通知用户,提前收到财物等货款时,自收到货款之日起3个营业日内采取退款或退款必要措施。 第15条(取消订单等) ① 与"商场"签订财物等购买相关合同的用户在收到《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第13条第2项中有关合同内容的书面材料之日起(与收到该书面材料时相比,财物等的供应时间较晚时,是指收到财物或财物等的供应开始之日)起7日内可撤回订购。 但是,关于取消订单,根据《关于电子商务等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另有规定时遵照同法的规定。 ② 用户收到财物等送货时,如符合下列各号1,则不能退货或换货: 1. 因对用户负责的理由导致财物等被灭失或损毁时(但为确认财物等内容而损毁包装等时,可取消订单) 2. 因使用者的使用或部分消费导致财物等的价值明显减少时 3. 财物等的价值因时间的推移而明显减少至难以再销售的程度时 4. 具有相同性能的财物等可复制时,损坏其原件财物等的包装时 ③ 第2项第2项第2号或第4号的情况,如未在消费者容易了解的场合注明"商场"事先限制取消订单等事实,或未采取提供试用商品等措施,则用户的取消订单等不受限制。 ④ 用户在未按照第1项及第2项的规定,在财物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符或与合同内容不符时,可自收到相应财物之日起3月以内,在知道该事实之日起30日内取消订单等。 第16条(取消订单等效果) ① "商场"从用户处收到财物等时,在3个营业日内返还已收到的财物等货款。 此时"商场"向用户延迟退款时,将按照《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相关法律施行令》第21条第2项规定的延迟利率(删除括号部分)计算的延迟利息。 ② "商场"在返还上述款项时,用户使用信用卡或电子货币等结算手段支付财物等货款时,应立即要求提供相应结算手段的商家停止或取消财物等货款的请求。 ③ 取消订单等情况下,需要返还所供应的财物等所需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商场"不会以取消订单等理由向用户申请违约金或损害赔偿。 但是财物等内容与标示、广告内容不同或与合同内容不同履行并取消订单时,财物等的返还所需费用由"商场"承担。 ④ 用户在收到财物等时负担发送费时,"商场"会明确标明取消订购时由谁承担费用。 第17条(个人信息保护) ① "商场"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在提供服务所需的范围内收集最小限度的个人信息。 ② "商场"在注册会员时,不事先收集履行购买合同所需的信息。 但是,为了履行相关法令规定的义务,在签订购买合同之前需要本人确认时,收集最起码的特定个人信息时,不这样做。 ③ "商场"在收集、利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应告知该用户其目的并征得用户同意。 ④ "商场"不能将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非目的用途,发生新的使用目的或提供给第3者时,使用、提供系统应告知使用者其目的并征得同意。 但是,相关法令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 "商场"根据第2项和第3项需要得到用户同意时,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身份(所属、姓名及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信息的收集目的及使用目的、向第3者提供信息的相关事项(提供者、提供目的及提供的信息内容)等"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22条第2项规定的事项必须提前明确或告知。 ⑥ 用户随时可以要求对"商场"拥有的个人信息进行阅览及更正错误,"商场"有义务对此立即采取必要措施。 用户要求更正错误时,"Mole"在改正错误之前不得使用该个人信息。 ⑦ "商场"为保护个人信息,应最小限度地限制处理用户个人信息的人,对信用卡、银行账户等用户个人信息的丢失、盗取、泄露、未经同意的第三者提供、变造等造成的用户损失负全部责任。 ⑧ "商场"或从其处获得个人信息的第三者,在达到个人信息收集目的或获得目的时,应立即销毁相应个人信息。 ⑨ "商场"不设定为事先选择有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的同意栏。 另外,具体明示了有关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用户拒绝同意时限制的服务,以非必须收集项目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提供用户拒绝同意为由,限制或不拒绝会员注册等服务。 第18条("没"的义务) ① "商场"不从事法令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本条款规定持续、稳定的财物。要尽最大努力提供劳务。 ② "商场"应具备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确保用户能够安全地使用网络服务。 「"商场"对商品或劳务的"表示"广告公平化相关法律"第3条规定的不当表示。因广告行为导致用户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④ "商场"不发送用户所不愿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广告性电子邮件。 第19条(会员的ID及密码义务) ① 第17条 会员负有有关ID和密码的管理责任。 ② 会员不得让第三者利用自己的ID及密码。 ③ 会员发现自己的ID及密码被盗或第三者知道正在使用时,应立即通知"商场",如有"商场"提示时,应遵照。 第20条(用户的义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申请或变更时登记虚假内容 2. 盗用他人信息 3. "商场"上显示的信息变更 4. "商场"所规定的信息以外的信息(电脑程序等)等的发送或上传 5. "没"其他第三者对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 6. "商场"其他损害第三者名誉或妨碍业务的行为 7. 在商城公开或张贴猥亵或暴力信息、视频、语音和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信息的行为 第21条(连接"商城"和被连接"商城"之间的关系) ①上位"商场"和下位"商场"以Hyperink方式连接时,前者称为"商场",后者称为被连接的"商场"。 ②连接"商场"是指被连接"商场"通过独立提供的财物等与用户进行的交易不承担保证责任的连接"商场"的初始画面或以连接时点的弹出画面明示时,不承担该交易的保证责任。 第22条(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限制) ① "商场"所著著作物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归"商场"所有。 ② 用户在利用"商场"获取的信息中,未经"商场"事先许可,不得以复制、发送、出版、发行、广播其他方法营利性地利用"商场"知识产权归属信息或用于第三者。 ③ "商场"根据约定使用归属于用户的著作权时,应通知相应使用者。 第23条(纠纷解决) ① "商场"为反映用户提出的正当意见或不满,并补偿处理其损失,设立损失补偿处理机构。经营。 ② "商场"首先处理用户提出的不满事项和意见。 但是,如无法迅速处理,请立即向用户通报原因和处理日程。 ③ "商场"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如有用户申请损害赔偿时,可根据公平交易委员会或市、道知事委托的纠纷调解机关的调解。 第24条(审判权与准据法) ① "商场"和用户之间发生的电子商务纠纷相关的诉讼,根据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没有地址时,由管辖住所的地方法院专属管辖。 但是,起诉当时用户的地址或住所不明确或外国居住者的情况,需向民事诉讼法上的管辖法院提出。 ② "商场"和用户之间提出的电子商务诉讼适用韩国法律。 府敕(施行日)本条款自年月日起施行。 府敕(施行日)本条款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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